关于下达2018年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盘财指农〔2018〕148号
关于下达2018年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
市水利局、相关区县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2017〕663号)精神,现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8060万元,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具体资金额度和预算支出科目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县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县财政国库,具体任务和绩效目标,由省水利厅按照《辽宁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财农[2017]386号)有关规定另行批复。
二、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项目资金中,涉及专业较强的监测预警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监测预警等设备,实行资金拨付到区(县),由省统一组织采购,请区(县)按照采购价格及时结算。
三、请县财政局和水利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辽宁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2017〕237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资金来源:省专项
附件: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盘锦市财政局
2018年3月16日